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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章 兰茵王国的继承法案

他们还是很具有荣誉感的,欧尔特班的姓氏以及圣王安德血裔的光荣身份不允许他们做出这种事。

那些心底里的阴私想法也不过是过去窘迫了太长时间,渴望出人头地家中却又无法给予支持,家乡的上升通道被堵死之后的一种想法而已。

现在来到了兰茵王国,这里的上升通道不仅没有被堵死,反而还因为自己的贵族身份得到了帮助和鼓励,有这样的希望终究没人做出错误的选择。

在得到了这些铠甲之后,他们都是穿戴整齐,每天小心谨慎的保养,就连对抗训练的时候都缩手缩脚的,生怕出现什么损坏。

一直到老骑士笑着提醒他们,这铠甲损坏随时可以进行修补,他们这才放开,重新恢复了训练的状态。

狄奥多西现在正在构思下一个法律的指定和实行,因为他发现随着贵族们的到来与本地贵族的逐渐壮大,一个问题出现了。

那就是现阶段的继承法已经不太适用了。

因为兰茵王国和其他的国家实行的是两种不一样的封建制度,兰茵王国虽然也有贵族,并且前段时间还允许人身依附,可是根本制度仍然是中央集权,区区人身依附并不能影响国家的制度。

如果仅仅只是本国贵族逐渐的壮大,那继承法的需求还不是很大。

可是随着外来贵族们进入兰茵王国,问题也就随之暴露了出来。

虽说兰茵王国本身也属于人类主流文化,和北帝国中部帝国在语言文化和习俗上并没有差异,但是他们的家族问题和兰茵王国出现了极大的不兼容现象。

他们的故国基本上都处于分封状态,而这徒弟一经分配,虽然名义上还属于国有土地,但使用权已经交给了他们,所以哪怕是王室,也不可能在他们没犯罪的情况下收回来。

而一旦他们中有人在战场上阵亡,却有没有子嗣,那他们名下的土地就面临一个继承争端的问题。

没有子嗣的情况下,他们土地和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便是其父亲或者叔伯以及亲兄弟,问题就在意能作为骑士来到兰茵王国的,全部都是至少家中拥有一个村庄作为采邑。

拥有采邑也就意味着他对自己的上级领主有封建义务,那么继承了兰茵王国的土地之后,这土地上的产出是否还会为兰茵王国做贡献,为兰茵王国纳税,甚至一这土地是否还属于兰茵王国,都是个问题。

据狄奥多西所知,这种情况就曾经出现在他前世中世纪的欧洲,因为继承法的缘故往往可以让一个国家变得支离破碎。

一个贵族同时是两个甚至是三个国王的封臣,打仗的时候摇摆不定,甚至要国王出钱拉拢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乱像虽然也和其社会风气以及制度有关,但不得不防。

狄奥多西可不想让这种情况发生在兰茵王国,哪怕仅仅只是一点苗头也不行。

现在这种情况暂时还不明显,是因为在此之前家乡在外国的欧尔特班族人属于少数,即便阵亡,土地也只是收回再分配,不会引起太大的关注。

但现在不一样了,一大批欧尔特班族人的到来改变了这一点,虽然说他们都很乐观,希望出人头地,但每个人都知道,战争没有不死人的,他们不可能不担心自己身后事。

于是乎,关于外国人继承者的法律修订便迫在眉睫,狄奥多西很快便将这消息散播了出去,并且召集新兰茵城的大臣们商讨此事。

虽然说修订修改法律一直都是国王的权利,但终归是集思广益更好一些,无论这帮大臣说什么,只要是有用的就可以采纳,无用的大可以不管他,反正目前权利牢牢掌握在国王的手里。

“陛下,我认为首先要确定一点的是,这土地无论由谁继承,必须绑定义务和国民身份,不能让土地为外国效力,这是这条法律的底线!”

莱宁根伯爵的话给了狄奥多西不小的灵感,不得不说他的确足够睿智。

通过捆绑国家和土地的关系,进而强化权责对等,继承土地必须为国家效力,这倒是个好办法。

“如果我们在继承的人选上做文章呢?”卡莫塔伯爵也站出来说道。

狄奥多西眉头一挑,卡莫塔伯爵的话似乎也很有道理:“接着说下去!”

“是这样的,我觉得,我们可以规定,想要继承兰茵王国的土地,要么放弃自己对外国领主君王的效忠誓言,彻底成为兰茵王国的臣子,要么就放弃对土地的继承,这样应该也能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狄奥多西沉思了一番,点点头表示赞同。

卡莫塔伯爵的话的确也是很有道理,最近兰茵王国的大臣们似乎政治能力也提高了不少,提出的建议多少有点高屋建瓯的意思。

其余的大臣们也都是进行了补充,七嘴八舌的说出自己的想法,虽然其中大部分都是没什么作用也不可能实行的条款,但总归还是出现了不少有用的提议。

这种探讨进行了好几天,毕竟实行一种法律可不是儿戏,必须要经过多次讨论验证,推翻再重建的过程才能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

于是在这过程之中,贵族们对于这个法律的意见也逐渐传达到了狄奥多西以及大臣们的耳中。

一直到希尔卡蒂历869年三月五日,这法律的条文几经修改,这才被确定下来,明文发向兰茵王国各地。

《兰茵王国外国继承者权责法案》

第一条:外国继承者必须进行取舍,有对外国领主及君王的忠诚誓言者必须放弃誓言加入兰茵王国,否则将不具备继承兰茵王国境内财产地产的资格。

第二条:外国继承者在拥有其他国家土地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具备继承兰茵王国土地的资格。

第三条:本国贵族可亲自指定财产继承人,财产及地产的继承需通过王室及国王审批并且同意方可生效。

这三个主要条款构成了继承者法案的主体,是不变的硬性要求,至于剩下的一些条文则是对这三条的补充。